田秀华
(安阳县农业农村局,河南安阳 农业管理论文发表)
摘要:近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开始实行“三权分置”,而农业经营主体也出现了诸多变化。这一系列的变化都是为了保证土地相关制度能够与整个农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从而实现两者的共同进步。同样的,国家对土地的相关制度做出重大改革的原因,也是为了保证新型农业主体的发展形势能够更加良好。所以其实对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
关键词:土地改革;新型主体;培育方案
0 引言
所谓“三权分置”中的“三权”分别是指的农村土地对于整个集体而言的所有权、农户对于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农户对于农村土地所具有的经营权。而“三权分置”顾名思义就是将以上的三种权利分开实行。从我国农村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颁布和落实对于整个农业经济的发展都是具有正面影响的。同时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也能够进一步调整和巩固我国农村的一些基本经营制度,使其日渐趋于完善。当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趋于完善以后就能够有效提高农户的经济效益,保证农户的生活水平能够有所上升。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含的对象
1)某一领域的专业大户,比如种粮大户、养猪专业户、养牛专业户、养鸡专业户等。
2)家庭农场,这种主体通常都是以家庭中的各个成员为主要的劳动力,并且在涉及的农业规模上来说是比较规范的,是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多时候是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当然,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那就是这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的收入来源还是依靠农业。
3)农民合作社,就是指以多个承包了农产品经营业务的家庭,共同联合经营的一种合作形式。并且参与农民合作社的多个家庭都可以互帮互助,彼此之间共同发展。需要强调的是,农民合作社一般都是为自己社内的成员提供相应的服务。
4)农业企业,就是指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了多个领域,比如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等领域。这种经营主体的产品非常丰富,通常都是以产品的销售为主要经济来源。在相关的管理制度以及经营制度上都比较完善,同时企业人员法律意识也要更为强烈。
2 “三权分置”的具体情况
2.1 将集体所有权落到实处
将农民对于土地所拥有的集体所有权落到实处,就意味着将要对农民整个集体中所具有的各项权力充分维护。具体应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在这一过程中,就必须要保证拥有集体所有权的人员可以对其所拥有的土地进行使用,并且能够在使用的过程中为自己带来一定的收益,同时也可以对这一块土地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进行自由处分。
2)在这一过程中也必须保障整个农民集体对于所发包的土地具有调整分配、监督使用途径以及将发包的土地收回的权利。
3)对于拥有集体所有权的农民集体来说,有权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集体土地进行自由的发包工作,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这一项权利无论是什么组织,也无论是哪一个人,都不能够通过除正常的法律途径以外的其他方式来对其进行干预。
4)当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并对农民集体所承包的土地造成严重的毁损后果的情况时,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可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从而保证农民集体利益的最大化、损失的最小化。
5)拥有集体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对于承包自己土地的农户和经营主体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自己拥有的土地监督权。避免承包方对土地产生毁损、不按照相关的合同规定的途径来使用土地以及让土地长期处于荒废状态等。
6)农民集体对于将要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可以提出合理的征收补偿以及安置的方案,并且也有权利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获得土地征收的补偿。
7)如果承包土地的农户想要对土地进行转让或者互换时,就应该在整个集体经济组织中获得集体组织成员的同意。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做好向农民集体备案的工作,备案的形式有很多种,但是有一种是必须进行的,那就是书面备案。
2.2 保障农户对于土地所拥有的承包权
就目前的教育情况来看,教育水平其实是依然处于一个比较低的状态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导致了很多人依旧是需要依靠土地来存活的。而且除此以外,也还有相当大一部分人是因为自身热爱土地劳作而不愿意离开土地。因此保障农户对于土地所拥有的承包权就成为了一个必须要实行的策略。因为保障农户对于土地所拥有的承包权是对所有农民生活的最低保障,有太多的农民都属于离开土地就难以生存的状态,故此,必须要保障农户对于土地所拥有的承包权。
2.3 给农民以土地经营权
经济的发展形势越来越良好,在这一过程中不应该仅仅只是考虑城镇居民的经济发展情况,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农民的经济发展情况。虽然说保障农户对于土地所拥有的承包权就能够基本上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但是这也仅仅只是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活,要想农民的生活越来越好,就应当放活农民的土地经营权。放活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就意味着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来对整个土地进行商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的农业活动。同时这一点也能够表明给农民放活土地经营权也是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
3 在“三权分置”的前提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1 土地经营权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
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含有很多种类型,但是无论哪一种类型都主要是让农民通过对自己土地进行商业化、规模化的农业活动来保证农民能够在这一过程中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进而保障农民的生活水平能够有所提高。因此,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中的放活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就成为了非常重要的一点,同时也成为了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因为只有农民拥有了对于土地的经营权,才能保证农民在这一过程中能够通过对土地进行各种农业活动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3.2 对农民进行相关培训教学
“三权分置”就意味着权利的分散实行,而在这种情况下所培育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是具有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的。这就意味着在农业经营的过程中就是各个农户相互配合、督促和帮助的过程。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过程中,可能会有部分农户因为知识层面的欠缺而导致整个经营过程都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因此国家对于这种情况也可以开设相关的农民补习班。在这个补习班中,主要就恶补关于经营方面的知识以及农业与商业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方法。从而保证农民在这一过程中能够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3.3 保证农民企业的经济周转
农民企业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在很多方面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也就是说农村经济发展离不开农民企业。很多农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速度都是比较快的,但是关于各种经营权的问题也依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那就是很多农民企业在争取经营权的过程中困难重重,最主要的困难就是资金问题。有一句古话说得好,叫做“一分钱憋死英雄汉”。所以为了避免农民企业因为资金问题而难以继续经营的情况出现,国家可以对农民企业多一份照顾,在经济融资以及贷款资金的发放上,优先考虑农民企业,保证农民企业资金充裕。进而保证农民企业的发展能够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推动整个农业经济的发展。
4 结语
无论国家实施什么样的政策,都是结合了中国当前的发展形势和存在的一些问题来决定的。虽然不排除存在不足的可能性,但是总的来说是为了让人民拥有更好的生活。因此,对于国家所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各项政治改革都应该积极落实。做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工作,能够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而这也正是当前国内经济形势以及农业发展情况所必需的一步,只有做好了这一步,才能够真正地保障农民的生活。
本文来源:《农业开发与装备》杂志/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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